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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6月,赵某驾车变更车道时撞上钱某的汽车,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钱某车辆损失共计1.2万元。由于赵某一直推诿,钱某的损失迟迟没有得到赔偿。钱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钱某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上述车辆维修费,保险公司已于2025年7月将该笔费用赔付给钱某。钱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其对事故责任方赵某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将赵某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支付以上车辆维修费。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已向钱某支付车辆维修费,钱某已依法向保险公司转让其索赔权益,现保险公司向被告赵某追偿,合法有据,应由被告赔付以上车辆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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