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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依法可以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是我国《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法定兜底主体,其担任遗产管理人分为两种法定形式:一是法定当然担任,二是法院依申请指定。法定当然担任的核心场景为: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且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不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依申请指定的场景为: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是法定的兜底职责,仅在无适格私人主体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下适用,并非任意继承案件中均可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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