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查阅边界与执行障碍破解

2026-03-31 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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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可查阅范围,这一变革正在重塑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实务格局。实务操作的核心在于查阅目的正当性的举证与抗辩,股东需初步证明查阅目的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或维护自身权益,如调查高管关联交易、核实利润分配依据等,而公司则需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如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等方可拒绝。会计凭证的查阅范围包括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但司法实践对具体查阅方式存在分歧,部分法院支持摘抄或审计师辅助查阅,但通常不允许复制或摄影,股东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查阅方式以避免执行争议。执行阶段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公司拒不提供完整资料或藏匿关键凭证,实务中建议在起诉时即申请行为保全,或在胜诉后申请法院直接到公司现场监督查阅,必要时对公司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异地经营的公司,可请求法院委托当地法院协助执行或指定第三方机构在公司现场设置查阅点。股东在查阅过程中应制作详细的查阅清单,对缺失的关键凭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法院责令公司提供,避免执行程序流于形式。若发现公司销毁、隐匿会计凭证,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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