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中受害人与先出手打人者承担责任问题

2026-03-31 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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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咨询中,当事人是沿街店铺的店主,某日下午正常营业过程中,有一位其他店铺的顾客将电瓶车放置在他的店铺门口,长时间不挪走,影响店内客人通行。

  当事人发现后,及时找到车主,要求挪车。但是该车主不讲情理,出口伤人,在街面大声辱骂,持续了十多分钟。当事人与之对骂,但没法阻止车主的口舌中伤,情急之下,抡拳打在对方脸部。车主不甘示弱,也上去挥拳反击。二人扭打在一起,周边劝架群众看情况不好,立刻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制止双方互殴,并把两人带回派出所内做调查笔录。

  本案发生后,当事人家属不知伤情怎样,担心店主被行政拘留时间过长,立刻电话咨询了罗律师。通过这个案件,对于生活中常见的口角纠纷所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做以下处理办法的归纳:仅有口角纠纷,当事人的起诉方向可以是名誉权侵权。只要手机里留存被告辱骂的录音、视频文件,周边有邻居可以做人证,就可以进行起诉。

  如果是口角纠纷引发殴打,就要对殴打情形进行分类。在以上案件中,如果只有店主殴打车主,那么毫无疑问,店主在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后,会面临行政拘留和行政处罚。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在本次咨询中,店主被拘留的事实也被其家属的电话证实,确实暂时在派出所里出不来。当然,由于案件情节较轻,已告知当事人拘留时间不会很长,没必要过于担心。

  另一种情形,只有车主殴打店主,这种情形理论上比较少见,现实中却有很多例子,比如严重的激情杀人等。就是说,店主作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在争吵过程中,反而引发车主应激反应,出手伤人。

  这种情况,店主有充足理由起诉车主存在名誉侵权、人身侵权,进而要求按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最后一种情形就是本案发生的事实情形,即两方互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车主先出手,店主依然是有极大的胜诉把握。当然,造成严重的刑事案件不在本案的探讨范围之内。

  店主不是“先出手打人者”,合理范围内造成对方轻微伤可以申诉为正当防卫。

  如果店主是“先出手打人者”,在殴打过程中就要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如果焦点是在车主“已经没有继续攻击、被制服”的情形下,店主依然殴打对方。那么店主的主动攻击性强,有明显不对等的暴力行为,缺乏正当防卫意思,属于主动殴打。

  如果焦点是车主“多次还击,打到对方要害”,那么店主依然可以被认为主要是正当防卫意图,从而在诉讼中有较大胜诉把握。

  本案的处理走向无非是派出所调解和一审诉讼,当事人在拘留期间最主要的是做好证据搜集,拿到证人证言。对案件办理的更加专业方面的问题,最好是咨询律师,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办理。

  综合以上,对于在生活中遇到的寻衅滋事情形,还是需要当事人谨慎应对,冷静处理,避免引发过激行为,导致矛盾升级。

  引申法律新规: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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