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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就职于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23年3月22日,公司主管通过内部邮件通知李某,要求其自即日起接手已离职职工刘某负责的电商订单业务。李某次日回复“收到”,但随即与主管沟通,表示自身工作已较为繁忙、难以兼顾,请求公司安排其他人员暂时接手该部分工作。
据了解,李某在2023年3月刚刚接手了另一名离职职工的餐饮订单业务,对接销售人员从18名增至52名,工作压力显著增加。李某认为,若再接手电商订单业务,必然需要大量加班,不仅超出合理负荷,也难以保证工作质量。然而,公司坚持认为该工作安排合理合法,并指出订单组其他人员均已接手离职同事的工作,李某的拒绝属于不服从管理,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2023年6月21日,公司以李某“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次违反公司规定,拒绝正常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送辞退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李某于2023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3万元。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在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确实存在拒绝公司工作安排的情形,但该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根据一般工作经验和逻辑,刘某离职后将其负责的电商订单工作全部交接给李某,必然导致李某工作量增加。结合李某提交的沟通录音及公司提交的加班考勤表,可以认定李某在接手刘某工作前已存在加班情况。而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某的工作量并不饱和,也未证明由李某接手该部分工作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裁判结果表明,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接手离职同事工作内容时,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现有工作量的饱和程度,确有必要增加工作量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并合理安排薪酬或补偿待遇。未经合理评估、强行安排并以职工拒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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