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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有关要求,对农业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对农业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事后质量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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