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也可以要求支付扶养费吗?

2026-04-06 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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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矛盾渐生,后分居。2024年,刘某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并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刘某父母、祖父母早已去世,且妻子张某拒绝担任原告之监护人,后法院结合刘某叔父王某、刘某本人的意愿及刘某所在村民委员会意见,指定王某为刘某之监护人。因刘某生活陷入困境,王某、刘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以维持基本生活及医疗开支,但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自身经济压力大”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直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时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原告罹患精神疾病尚需治疗,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为受限,无劳动收入,且原告婚前所得的个人存款,部分已转至被告名下,部分由被告自行支取,现无可供支配存款,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一方”。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每月有固定薪资,扣除自身必要开支后,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其以夫妻感情不和、经济压力大为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于法无据。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向原告刘某支付扶养费800元,直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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