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应予返还

2026-04-06 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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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近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恋爱期间金钱给付引发的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自由恋爱三年。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82000元,其中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的“520元”“1314元”等款项共计3800元,另外单笔转账超过10000元的转账共计45000元。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17650元,其中一笔为520元,一笔为10000元。双方分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恋爱期间的转账,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形成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告王某以转账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转账系原告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双方基于恋爱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期间的转账性质,应结合转账的目的来分析认定。在特殊时刻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主动小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的转账,应认定为恋爱双方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而对于恋爱期间大金额转账应认定为以结婚或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结婚或共同生活目的落空时,应予返还。返还金额应当根据双方恋爱情况、交往时间、经济往来、收入水平及平衡双方利益、公序良俗等综合认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3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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