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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8月,马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路口右转时,与骑二轮电动车的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治疗结束后,陈某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遂将马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法院,要求赔偿。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已垫付医药费18000元,而马某则声称已通过微信向陈某的儿子赵某转账5万余元作为赔偿。陈某承认保险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但表示对马某与赵某之间的转账并不知情,其不认可。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赵某系母子关系,赵某在陈某受伤住院期间,多次以陈某的名义与马某沟通赔偿事宜,并接收了马某的转账,且用于陈某治疗。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虽无明确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且善意相对人马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具有代理权。因此,赵某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陈某承担。鉴于马某已支付的费用远超陈某的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陈某返还马某多支付的款项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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