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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线上工作引发加班费争议
小刘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上海区域物流仓库计划专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9月,因公司经营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在结算时,小刘与公司就加班工资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人民法院。
小刘主张,在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间,公司经常安排其在下班后及休息日,线上完成物流运营数据的核对、数据统计报表的制作等工作。他认为,这些工作应被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相应加班费。
而公司方面辩称,其内部设有加班审批流程,小刘从未履行过加班申请手续。此外,公司认为相关线上操作“仅需几分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裁判:核心在于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劳动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认定加班的核心标准在于:劳动者是否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因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了实质性劳动。
具体到本案:
存在实质性劳动:小刘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的数据统计、核对等工作,需要投入实际的精力和时间,并非简单、即时的操作,属于实质性劳动。
工作由公司安排:上述线上工作均由公司直接管理和安排,而非小刘主动、自愿进行。
“未经审批”不能对抗事实:公司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为由否定加班,依据不足。加班审批制度主要用于内部管理,不能以此否定劳动者已实际发生加班的事实。
考虑到线上加班具有碎片化、隐形化的特点,难以像传统加班那样精确计时,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小刘的工作性质、具体内容、加班频次等因素,酌情认定了合理的加班时长,并最终判决某公司向小刘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示
本案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提供了重要启示:
对劳动者而言:下班后如被要求通过线上方式处理工作,应注意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工作成果、操作时间等证据。加班是否需经审批,不影响对加班事实本身的认定。
对用人单位而言:不能以“未申请审批”或“操作时间短”为由,随意否认员工的加班事实。若确实需要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处理紧急或必要事务,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总之,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无论工作形式是线下还是线上,只要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实质性工作,就可能构成加班,并产生相应的法律义务。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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