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注销的情况下,可否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2026-04-09 10: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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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主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1997年8月20日,濮阳中院作出(1997)濮经二初字第78号经济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2004年12月9日,濮阳中院作出(2004)濮中法执终字第15号裁定书,裁定(1997)濮经二初第78号经济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该裁定载明执行程序终结的事由是被执行人濮阳市某公司财产已执行完毕。濮阳市某公司已经于2018年9月3日被注销。在本案已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未依法恢复执行,且被执行人被注销,中原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濮阳市某公司有权利义务承继人的情况下,中原某公司作为案涉债权的权利承受人向濮阳中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濮阳中院据此驳回其变更申请,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最高法执监503号申诉人:中原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濮阳胜利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负责人:高某。被执行人:濮阳市某公司(已注销)。申诉人中原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某公司)因中国某有限公司濮阳胜利路支行(现中国某有限公司濮阳开发支行二级机构,以下简称某濮阳胜利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濮阳市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5)豫执复16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原某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河南高院(2025)豫执复166号执行裁定和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2025)豫09执异6号执行裁定,依法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主要理由,1.本案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债权人亦未书面放弃债权,本案系程序性终结而非实体终结,应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2.被执行人是否注销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人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案涉债权虽经过多次转让,但申诉人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报纸公告等证据已充分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连续性、合法性。被执行人是否注销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债权人可以视被执行人注销情况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向有关债务承继人追偿,否则债务人可以通过违法注销逃避债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1997年8月20日,濮阳中院作出(1997)濮经二初字第78号经济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2004年12月9日,濮阳中院作出(2004)濮中法执终字第15号裁定书,裁定(1997)濮经二初第78号经济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该裁定载明执行程序终结的事由是被执行人濮阳市某公司财产已执行完毕。濮阳市某公司已经于2018年9月3日被注销。在本案已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未依法恢复执行,且被执行人被注销,中原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濮阳市某公司有权利义务承继人的情况下,中原某公司作为案涉债权的权利承受人向濮阳中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濮阳中院据此驳回其变更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中原某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原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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