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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行为,完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且无其他加重情节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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