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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的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被逐渐认可和尊重,但有效的前提是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赋予了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的法律效力,前提是协议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然而,并非所有婚内协议条款都具有效力。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一是限制人身权利或婚姻自由的条款。例如,“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不得离婚”“禁止再婚”等内容,因违反《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关条款自始无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明确指出,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二是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法律不禁止夫妻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不过,若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畸高且缺乏计算依据,法院也可能予以调整。
三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夫妻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内有效,若债权人不知情,仍可要求双方共同偿还;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四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财产约定。若协议明确约定“若离婚则按此分割财产”,则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约定,在离婚未实际发生前不生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协议签订的时间、背景以及是否涉及欺诈等因素进行效力认定。例如,协议签订后短期内即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倾向于怀疑协议签订的真实目的,可能否定其效力;反之,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的婚内财产协议,法院予以尊重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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