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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如果执行款不足时,主债务、利息和执行等费用应先按什么顺序清偿?
最高院在《林某与耒阳市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若被执行人的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耒阳市某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280万元,依法是否应先清偿工程款本金。
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耒阳市某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耒阳市某某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林某遂向衡阳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对于耒阳市某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280万元,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而言,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则应按照一般⺠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本案中,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的是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案涉执行和解协议是否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对扣除并计算执行款不造成影响。因此,执行法院在恢复执行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按照上述法定清偿顺序对耒阳市某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所支付的280万元予以扣除并计算剩余执行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在执行款不足的情况下,主债务、利息和执行等费用的清偿顺序遵循执行费用优先、有优先受偿权先于主债务、主债务本金与利息按约定或法定顺序、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债务清偿的规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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