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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假工资待遇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6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计算如下:
产假工资=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0 x假期天数。
(二)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假期天数:包括基础假期天数及奖励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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