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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辖权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具体情形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指的是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本法第11条规定,这些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本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本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及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性刑法条款,当出现法规竞合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本法对回归后的香港、澳门没有适用的效力,这是由“一国两制”的基本政策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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