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井篦碰坏车辆,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6-04-13 11: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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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张某驾驶自家轿车进入某商场地下二层车库,由于地下车库井篦处塌陷导致车辆经过把井篦压起,碰坏了张某车辆后部,造成车辆后杠损坏。B公司拥有该商场地上及地下停车场所有停车区域的合法独立运营管理权,可以对停车场实施自主运营管理和对外承包管理。B公司与A公司就案涉场地签订《停车场合作经营合同》,将地下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及对外出租权利承包给A公司,A公司定期向B公司缴纳租赁费,B公司保证自身对案涉停车场具有完整独立的处分权利,并配合A公司对案涉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对案涉停车场的租赁收益双方也进行了明确的分成约定。张某于2025年2月份开始在该停车场租赁停车位,并定期向A公司缴纳停车费。事故发生后,张某随即通知了B公司,后A公司及B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承诺赔付全部修车费用。后张某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定损,由于金额超过B公司的预算,B公司与A公司进行协商未果,也未向张某进行赔付,引发本次诉讼。B公司认为其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由A公司负责地下停车场的全部经营管理事宜,A公司运营期间发生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应由A公司承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认为张某在停车场内超速行驶产生的过大冲击力,直接导致地面下水道井篦被压损并弹起,进而引发车辆受损,明显具有过错。且在其与B公司的合作经营合同中,并未约定A公司负有维修维护下水道井篦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A公司缴纳一定期限的车辆停车费用,双方形成场地租赁合同关系,A公司有义务为张某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停车场地。B公司与A公司就案涉场地签订《停车场合作经营合同》,将自身享有的部分权益承包给A公司,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关系。B公司及A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的共同管理人负有对地下停车场内设施的维护检修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该进行及时检修,因未及时检修案涉下水道井篦导致张某车辆受损,作为停车场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驾驶车辆在地下车库行驶,被弹起的下水道井篦损坏车辆,有权向共同管理人B公司和A公司主张权利。两公司虽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均无权以其签订的内部合同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即张某,故两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来源于其未尽的管理职责,侵权责任的核心在于对风险的实际控制能力。因此,在界定管理人的主体身份时,应以能够履行管理职责的能力即控制力作为标准。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系《停车场合作经营合同》,B公司配合A公司对案涉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对案涉停车场的租赁收益双方也进行了明确的分成约定。由此可知,A公司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B公司亦参与到管理活动中。A、B两公司虽然对井篦设施的维护保养主体约定不明,但依然可以认定A、B公司对停车场的井篦设施具有实际控制力。故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形成合作经营关系,因未及时检修案涉下水道井篦导致张某车辆受损,两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来源:民商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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