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作为金融借贷单债务人孙某死后,被告张某、孙某、宋某系孙某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诉讼中,三被告均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主张放弃对孙某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查明:1.案涉抵押房产由孙某、宋某实际居住、占有使用;2.被告张某在孙某某去世后,领取了孙某某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理赔金等款项;3.张某提交的公证文书仅载明放弃对案涉抵押房产的继承权,未提供证据证明放弃对孙某某其他遗产的继承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孙某、宋某虽然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但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抵押房产现由孙某、宋某两人实际居住,张某在孙某某去世后领取了孙某某的企业年金、保险金等。张某提交的公证书仅表明放弃了对案涉抵押房产的继承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放弃了对借款人孙某某其他遗产的继承权。故上述三被告在未将借款人孙某某遗产交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前,仍应在其管理和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原告的借款本息负清偿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人死亡之后,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对处分自己权益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债务的情况。若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不承担责任,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不积极清偿债务甚至损坏、转移遗产的后果。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易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诉讼中时常处于模糊或难以查清的状态,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将导致债权人起诉主体落空;二是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是否必然免除其责任。
对于遗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然可以直接成为遗产管理人,但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全部继承人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继承人放弃继承就自然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全部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只是消灭了全部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代表其对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依然负有管理遗产的职责,除非其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放弃继承的全部继承人应对此负有举证义务。继承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其依然系遗产管理人,仍需要承担在遗产范围内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职责。因此,法院应当对放弃继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同时查清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财产的处理情况。
二、审判程序是否需要对继承人继承的全部遗产查清,涉及的举证责任等问题,事关维权成败。
我们看,本案涉及继承人责任的裁判主义是如何写的:判令被告张某、孙某、宋某在继承孙某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X元(暂计至起诉日,后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等。
我们作反向研究:从判决查明事实及判决主文看,法院并不需要查明已经死亡的债务人有多少遗产,各继承人管理、占有多少遗产,而直接判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权人确定金额债权。这样做,一方面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一时难以查清其全部遗产,为裁判后发现债务人遗产,请求执行该遗产留下空间,二则,如果要查明全部债权后才判,可能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结案,造成诉讼拖延。
这并不是说,就不需要查债务人有没有遗产,如果债务人根本就没有遗产,那就不能苛给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责任了。所以,审理阶段不要求必须查明具体遗产范围与价值,但债权人也有初步证据证明债权人确有遗产,遗产被继承人占有使用等事实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网络查控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债权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后,继承人有义务证明是否有遗产、是否将遗产交由第三方管理等可以免除自己责任的事实。
执行阶段必须查明债务人的具体遗产种类、价值等。除了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向法院提供债务人遗产的证据外,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也有义务如实向法院报告自己实际继承占有的遗产及价值等;法院也可依职权调查,先查被继承人财产→确认继承人继承情况→在继承价值内执行。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