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二)

2026-04-14 11: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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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六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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