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退休金,子女可否不支付赡养费?

2026-04-14 15:48:48

987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老姜原系大庆市某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其于1995年与前妻车某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大姜与车某共同生活,老姜每月支付抚育费直至大姜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老姜很快与他人另组家庭,再育一女儿小姜。因老姜怀疑大姜非其亲生,便与大姜多次发生冲突,彼此关系十分僵化。2025年6月,大姜同意做亲子鉴定,双方共同委托黑龙江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二人确系父子关系。

  亲子鉴定虽解除了老姜心头上的一块心病,但二人关系并未得到缓和。因老姜特别疼爱其女儿小姜,总是想方设法接济小姜,即使自己退休金每月近7000元,仍要求大姜拿出工资的30%作为赡养费。后因双方意见不合,老姜遂诉至法院。

  诉中放弃向女儿主张赡养费

  诉讼中,被告大姜辩称,其父亲老姜与案外人育有妹妹小姜,小姜现已上班,其对父亲也应负有赡养义务,故对父亲的诉求,小姜也应该承担50%的责任。

  另外,原告老姜退休金每月6700余元,属于高工资退休人员,退休金加上单位过年津贴等,足以满足其生活需要,且有医疗保障,故其不应再向子女索要赡养费;此外,自己的孩子还处于中学阶段,需支付教育费用,母亲及岳父岳母也需要赡养,经济压力较大,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于老姜仅向大姜主张赡养费,但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全体子女共同的法律责任。于是在庭审中,法官依法向原告老姜进行释法,告知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但老姜仍坚持仅起诉其子大姜,拒不向女儿小姜主张赡养费。

  赡养义务并不因退休金而予免除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纠纷案件并非系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父母选择向部分子女主张权利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故经释明后,原告仍仅起诉大姜,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再追加他人作为被告。

  案件承办法官贾彪告诉记者,赡养是法定义务,该义务核心在于:只要父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子女就应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老姜虽有高于普通人的退休金,但其年逾七旬,已缺乏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退休金难以完全满足其生活及可能面临的医疗等费用需求,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对于赡养费数额,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赡养人数量及经济能力等因素,但通常‌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因此,即便老人有较高退休金,子女仍应给付适当的赡养费。本案中,基于原告的子女及大姜家庭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法院综合认定,大姜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为宜。

  亲疏远近并非拒不赡养的理由

  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贾彪法官表示,对于父母而言,只要具备“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二者之一,其就享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亦不能因其对子女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免除。另外,赡养并不是以抚养为前提,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因此,父母即便未尽抚养义务,也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同样,即便父母有相对较好的条件,如有退休金、存款及住房等,也不能成为子女拒不赡养的正当理由。

  对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法院一般会在父母提出的诉求范围内,综合考虑当地日常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子女经济状况与家庭条件,以及父母的收入与支出情况、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确定一个合理的赡养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