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以骂制骂”不可取

2026-04-15 11: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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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某日,李某在小区业主群内用侮辱性语言谩骂物业公司,王某见状发言劝阻。不料,此举引来李某对王某个人的辱骂。此后,两人持续使用攻击性词汇进行互相辱骂。当日下午,事态进一步升级。李某将王某的个人照片发送至微信群,并在照片上附有不雅文字和王某的私人信息。事后,王某因该事件出现睡眠障碍及焦虑状态,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业主群中,使用侮辱性词汇持续谩骂王某及其家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其未经同意将王某照片附上不雅文字及私人信息后公开发布,构成对王某肖像权的侵害。然而,法院指出,虽然王某最初劝阻李某不当言论的行为应予肯定,但在李某转而对其个人进行辱骂后,王某未能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权,而是选择与李某在群内互相辱骂、言语挑衅,其行为对事态的延续及升级有一定作用,对损害扩大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北碚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影响范围后,判决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进行精神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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