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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小林与小张、小孙共同就读于某中学,三人系室友。2021年,小孙下晚自习后回到宿舍,从宿舍的洗刷间里随手拿了两把暖壶(其中一把是被告小张的)去水房接了热水放回原处,孙后去了厕所。之后原告小林与被告小张和其他室友回到宿舍后一起在洗刷间相互冲澡玩闹,被告小张拿起装满热水的暖瓶往原告身上倒,导致原告面颈部、左侧上下肢、躯干及臀部等全身多处被烫伤,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限120日,营养期限120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瘢痕修复费用、鉴定费共计40万元被告小张辩称本次事故纯属意外事件,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造成这次意外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小孙未在小张允许下用其暖瓶打水导致,被告小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次要责任,且已为原告垫付5万元的医疗费,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数额过大。被告某中学辩称学校在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小孙辩称对原告的受伤,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在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在该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被告小张拿着暖瓶往原告小林身上浇水时,应当预见到暖瓶里可能装的可能是热水但没有预见,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过错造成原告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某中学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面对未成年群体,既要抓好安全意识教育,也要对校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抓好日常安全管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安全责任书的内容没有涉及学生课后洗澡等日常生活安全管理的内容,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管理上存在疏漏,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小孙下课后用本人和他人的暖瓶装热水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其打热水的行为与原告烫伤的损害结果也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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