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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只限于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调查、起诉和审判的犯罪只能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而且往往限于严重的或重大的国际犯罪。国际条约上规定的国际犯罪有几十种,但综观各国和国际刑事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管辖的犯罪往往只限于几种严重的犯罪。巴西奥尼教授认为,海盗、奴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酷刑已上升为国际强行法意义层面上的国际犯罪,当然可以进行普遍管辖。此外,有些犯罪,如劫机、危害海上航行安全、劫持人质以及侵害国际受保护人员等,虽然还没有上升到强行法的层面,但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明示或隐含了可以对其行使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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