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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法犯”的法律适用
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跨法犯”的法律适用问题。所谓“跨法犯”,是指行为开始于刑法生效之前而结束于生效之后的情况行为,即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由于“跨法犯”的行为一部分是在旧法有效期间,一部分却在新法有效期间,因而对这类犯罪处理时就有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即适用新法还是适用旧法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为准,对“跨法犯”作为刑法生效以后的犯罪来对待,直接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来处理。
应该注意不要将隔时犯作为跨法犯对待。即对于行为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前,但是行为并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只是结果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以后的情况,我们仍然应该以行为时法(即旧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即从旧为基本考虑,其次从轻原则,而不能直接就适用新刑法。对跨法犯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考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相反,由于跨法犯中的行为确实有一部分是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前的,如果新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旧刑法,简单适用新刑法就必然会导致出现不利于被告人的结果。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出发,我们理应在量刑时将这一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保持刑法规定的一致性,又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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