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但不知或误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2026-04-30 17: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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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但不知或误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着不正确的理解。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国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误解,其行为在我国刑法上被规定为犯罪而外国人却认为不是犯罪。例如,外国人甲在我国领域内向多人传播淫秽物品,甲认为根据其行为本国法律不成立犯罪,却不知道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立犯罪。

  二是外国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即外国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例如,外国人乙知悉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但不了解刑事立法的最新发展,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后,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给予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之外的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我们认为,上述情况均不影响我国根据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在法律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并追求他所认识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但是欠缺违法性认识,对此能否成立犯罪故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然而,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管辖权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刑事管辖权探讨的是能否对外国人适用我国刑法的问题,这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前提,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相同。在决定刑法适用之后,最终能否认定外国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有待于考察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才能得出结论。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一开始就以行为人对行为的国内外性有认识为适用刑法的前提,那么刑法适用的阻却就会成为一种常例。”

  因此,即使某外国人不知或误解我国刑法规定,无论他认为其行为在我国是否构成犯罪与构成何种犯罪,均不影响对其适用我国刑法。例如,也门人侯赛因·也哈雅·阿西尔(Hussein Yahya Al-asri)于2006年6月在广州白云机场将总价值350万元人民币的14根象牙走私进境,侯赛因在经过海关时完全未对象牙进行包装或藏匿。据侯赛因辩解,象牙在也门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每公斤只卖30美元,因此,他认为这在中国属于合法行为。事实上,尽管迄今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66个国家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但非洲及东南亚地区部分国家未加入该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的买卖在也门当地并不违法。但是,该因素并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刑法对其进行审判。

  概言之,在外国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存在误解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因外国人的法律认识错误而使其不受管辖,以防止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后,以不知我国法律为借口来逃避司法制裁。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只是因为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例外的情况是,行为人确实不了解我国刑法的某种规定,从而影响行为人对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种情况下应当排除犯罪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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