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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污染防治、能源消耗等要求。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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