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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黄某为某住宅小区上下相邻房屋业主。2024年,居住在楼下的李某发现家中阳台、与阳台相邻的客厅、厨房等多处天花板出现渗漏痕迹,造成天花板、内墙及屋内沙发、桌椅等发霉、污损。事发后,李某就房屋漏水及房屋财产受损事宜与楼上业主黄某沟通协商,主张漏水系黄某不合理使用阳台洗衣机所致,要求黄某承担全部财产损害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检修自家阳台排水管道后,认为漏水原因可能与楼栋外墙防水性能较差有关,相关责任应由小区开发商承担,即便房屋漏水与自身对洗衣机的使用有关联,也不应该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黄某对李某主张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认为损失数额虚高,拒绝赔付,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诉请黄某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约16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明确房屋受损修复及家具财产损失具体数额,李某申请司法鉴定;黄某为确定房屋漏水原因,亦同步申请司法鉴定,同时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物业作为本案被告。因李某坚持要求黄某承担全部责任,经审查,法院依法将开发商、物业列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核定李某房屋渗水部位修复费用为6351.8元,产生鉴定费4000元。对于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因鉴定费用过高,黄某放弃了鉴定申请,同时主张若继续鉴定则该费用应由原告李某承担。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楼上业主黄某自行检修阳台排水口后,楼下房屋未再出现新的渗漏现象,由此可见,渗漏现象的发生与黄某家中阳台排水口使用存在一定关联,无法排除排水口问题与漏水的因果关系。
但同时,结合案件事实与生活常理分析,李某房屋多处天花板的渗漏痕迹,还可能还与当地天气、房型构造、房屋结构、房屋材料、住户使用习惯等原因相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李某主张其屋内渗漏情况的出现系楼上阳台错误排水单方导致,应当对侵权事实、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明确放弃对阳台漏水具体成因申请司法鉴定,也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漏水完全系黄某单方行为导致,因此不能将漏水责任全部归责于黄某。综合考虑本案实际,结合各方当事人诉讼过程中的支付意愿,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根据房屋修复费用的鉴定意见,法院最终酌情支持黄某赔偿修复费用、鉴定费共约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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