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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垫付大量人工和材料费用后,却常常遭遇工程款拖欠。作为深耕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专业律师,笔者通过大量案件代理经验发现,实际施工人维权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一)明确合同关系与突破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应当首先梳理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通常不能据此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二)善用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工程款实现的重要法律武器,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际施工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
(三)注重证据固定
结算单、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实际施工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注重书面资料的留存,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
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如果您在工程款追讨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探讨。笔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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