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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核桃树死亡及自己住院治疗的事实,且住院治疗原因为双方之间的斗殴形成,而非诽谤造成的后果。
案例索引(2016)云0524刑初148号
基本案情
毕嘉郁与张某某系亲戚关系,且为同组村民,近年来,由于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13年期间,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在昌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出现家属上访情况。2016年4月2日,双方发生纠纷,二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张某某对毕嘉郁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①不是案发现场,且无公安机关证据证实足迹属自己的,证据②不是自己致核桃树死亡,证据③系自己在打印诉状时被毕嘉郁所拍摄,对证据④⑤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误将2013写成2015。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嘉郁对张某某提交的证据①有异议,认为证人与张某某有亲属关系,是在编造事实,对证据②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嘉郁所提交的证据④⑤⑥能够证实其因身体原因住院治疗,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某提交的证据②因毕嘉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因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本案中自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核桃树死亡及自己住院治疗的事实,且住院治疗原因为双方之间的斗殴形成,而非诽谤造成的后果,属另一法律关系调整。本案中,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嘉郁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诽谤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张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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