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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中国籍船舶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
船舶修造单位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并在船舶拆解前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
第三百八十八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入水。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在海岸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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