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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一、法律依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2024年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认定拒执罪最为核心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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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体包括:
·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
上述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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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本身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但为执行调解书所作的裁定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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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心构成要件
本罪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一)存在生效的判决、裁定
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明确的执行内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构成本罪的基础。
(二)有能力执行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这是本罪区别于一般民事不履行的关键界限——只有客观上具备履行能力而主观上拒不履行,才可能构成本罪;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不构成本罪。
(三)拒不执行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明知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仍以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拒绝履行。
(四)情节严重
这是本罪的入罪门槛,并非所有拒不执行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2024年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详细列举,详见下文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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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根据《2024年解释》第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恶意处分财产类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妨碍查明财产类
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类
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7.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四)暴力抗拒执行类
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兜底条款
1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根据《2024年解释》第六条,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也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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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2024年解释》第四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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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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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外人协助的刑事责任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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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常见入罪情形速查表
行为类型具体表现认定要点
隐匿转移财产使用他人账户收款、转移经营收入、无偿转让财产需证明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后(或诉讼开始后)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需经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违反限制消费令被限制消费后仍进行高消费需经强制措施后仍不改正
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暴力抗拒执行恐吓、辱骂、聚众哄闹、阻碍执行需情节恶劣
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需裁判生效后要求执行而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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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1.关于"有能力执行"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执行",除考察其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显性财产外,还会考察其经营收入、隐性财产、实际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例如,被执行人使用他人微信账户进行大额交易、隐瞒经营收入、有能力购房购车却不履行义务等,均可作为认定"有能力执行"的证据。
2.关于起算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非从执行程序启动时起算。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即可能构成本罪。
3.刑事追诉程序
拒执罪案件通常由执行法院发现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可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申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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