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遗嘱被认定无效?这些问题要注意!

2026-06-01 11: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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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沈某系夫妻,二人分别于2018年、2024年去世,遗留夫妻共同房产一套。二人育有长子黄某甲(肢体残疾)、长女黄某丙、次女黄某丁,黄某乙为黄某甲之子。

  黄某、沈某去世后,黄某甲提交母亲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由黄某甲自行录制,无见证人),主张视频中沈某表示应由黄某甲继承房产,同时以自身残疾为由主张多分遗产;黄某乙则依据黄某2018年所立自书遗嘱,主张继承房产50%份额。

  黄某丙、黄某丁认为,黄某甲提供的录音录像遗嘱因无见证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黄某乙提交的自书遗嘱虽有效,但仅能处分黄某的个人份额,无权主张沈某的份额。

  黄某甲、黄某乙分别以黄某丙、黄某丁为被告,诉至法院,均要求由自己依法继承登记在黄某与沈某名下的共同房产50%的份额。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黄某、沈某系夫妻,二人分别于2018年、2024年去世,遗留夫妻共同房产一套。二人育有长子黄某甲(肢体残疾)、长女黄某丙、次女黄某丁,黄某乙为黄某甲之子。

  黄某、沈某去世后,黄某甲提交母亲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由黄某甲自行录制,无见证人),主张视频中沈某表示应由黄某甲继承房产,同时以自身残疾为由主张多分遗产;黄某乙则依据黄某2018年所立自书遗嘱,主张继承房产50%份额。

  黄某丙、黄某丁认为,黄某甲提供的录音录像遗嘱因无见证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黄某乙提交的自书遗嘱虽有效,但仅能处分黄某的个人份额,无权主张沈某的份额。

  黄某甲、黄某乙分别以黄某丙、黄某丁为被告,诉至法院,均要求由自己依法继承登记在黄某与沈某名下的共同房产50%的份额。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一份表述清晰、形式完备的遗嘱,能够有效定分止争,避免家庭因财产问题陷入长期纠纷。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六种形式。本案涉及的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官提醒,遗嘱订立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甚至会因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遗嘱,才能确保遗嘱订立的严肃性、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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