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无罪案例

2026-06-08 10:57:14

97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系在厮扯过程中进入的自诉人家,不具备本罪所规定的强行闯入条件。

  案例索引(2021)陕0302刑初170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与被告人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双方因噪音问题经常发生矛盾,并多次报警。2020年1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白某1、白某3身穿睡衣、脚踩拖鞋下楼来到自诉人王某1、王某2家门口,敲门就噪音问题进行交涉,期间被告人白某1扯断自诉人安装在家门口的监控视频线,被告人白某2也下楼来到自诉人家门口,自诉人家门打开后,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厮打行为从门口持续到室内,后被告人白某1、白某2、白某3离开,自诉人王某2报警。

  法院认为

  非法侵入住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未经住宅权人同意又没有法律根据,不顾反对、劝告或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本案中,从事情的起因来看,根据监控视频中被告人白某1、白某3的穿着及自诉人王某2陈述中提到的白某3用手将白某1、白某2拦在门外,让不要动手等细节可知,被告人下楼找自诉人是为了协商噪音问题,不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

  其次,根据自诉人王某1的陈述,门是她自己不慎打开的。

  再次,从被告人进入自诉人家的过程来看,根据自诉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白某1、白某2、白某3的供述,双方的厮打行为从门口开始一直持续到屋内,三被告人系在厮扯过程中进入的自诉人家,不具备本罪所规定的强行闯入条件。故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三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白某1无罪。

  被告人白某2无罪。

  被告人白某3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