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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1.新增“单位犯罪”适用规则,填补制度空白(第6条)新规亮点:新增专门条款,明确单位犯罪同样适用认罪认罚。单位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认罪并协助调查的,可对涉案单位从宽;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员认罪的,同样可从宽处理。法考考点:打破了以往“认罪认罚主体仅限自然人”的固有印象。
亮点2.从宽对象大洗牌:认罪认罚从宽不再一刀切,而是分三档(第10条)新规亮点:精准区别“特殊群体”与“从严惩治对象”(1)一般应当从宽档——民间矛盾+谅解+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2)慎重把握从宽档——惯犯累犯职业犯+侵害特殊群体(3)严格把握从宽档——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重大黑恶等法考考点:需要掌握不同对象的从宽政策的差异。
亮点3.强化会见和阅卷权保障(第16条)新规亮点:值班律师要求会见的,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法考考点:值班律师从"见证人"升级为"准辩护人"。对于经济困难无法委托辩护人的当事人,这一变化意味着实质性法律帮助的实现。
亮点4.首提“具结前必要时间”,严禁“压哨突击具结”(第17条)新规亮点:首次在制度上给辩护律师留出协商缓冲期,避免了实践中"突袭式具结"。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签署具结书前为律师提出意见留出必要时间:建议普通程序的,至少提前5日告知;建议简易程序的,至少提前3日告知。法考考点:充分保障辩护权,防止检察机关强推程序。
亮点5.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第31条)新规亮点:"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2019版实施期间,检方在实践中形成了以"效率""便利"为由绕开委托辩护人、直接安排值班律师见证具结的操作惯例。2026版用"严禁"这一最强禁止性措辞,彻底否定这一实践。法考考点:如果检方违反此条绕开辩护人安排具结,辩方可据此主张具结书无效,要求重新签署。这是对检方操作空间的根本性压缩。
亮点6.新增“具结书效力”约束,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毁约(第33条)新规亮点:明确了具结书对检方的双向约束力——若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法考考点:确立了控辩协商的契约精神,保护了嫌疑人的合理预期。
亮点7.推行“量刑建议说理”与“充分沟通”机制(第37条)新规亮点:将原版粗线条的量刑建议细化。要求检方必须在起诉书、具结书等文书中释明认定的事实、罪名、量刑依据及对应的从宽/从重幅度。提出前必须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并调整。法考考点:2019版的量刑协商是"单向告知"——检方提出量刑建议,嫌疑人选择接受或不接受。2026版升级为"双向沟通+回应义务",是中国版"量刑协商"的制度化。
亮点8.全面铺开“全过程录音录像”,新增“法院可调阅”机制(第38条)新规亮点:明确检察机关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听取意见及签署具结书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并且首次打破部门壁垒,规定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需要查阅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法考考点:用技术手段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据可查。
亮点9.明确共犯并分案规则,严禁“以认罪为界”机械拆案(第46条)新规亮点:针对部分同案犯认罪认罚的共同犯罪案件,确立了“一般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的原则。明确规定分案的前提必须是“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合并难以保证质量和效率”,并划定了两条不宜分案的红线:一是不能简单以认罪和不认罪作为区分标准进行分案;二是首要分子、主犯一般不宜分案。此外,强化了分案后的质证保障:前案裁判认定的事实证据若关联后案且后案有异议的,后案庭审必须重新进行示证、质证和认证。法考考点:这一条极具命题价值。它精准打击了实务中为了“凑速裁/简易程序指标”而强行把认罪犯和不认罪犯剥离的做法。特别是“前案定罪证据在后案被异议必须重新质证”的规定,打破了“前案生效裁判免证”的绝对性,是保障同案被告人辩护权的黄金考点。
亮点10.具体列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五情形(第48条)新规亮点: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明确了五种"明显不当"情形:(1)错误适用刑种(主刑、附加刑、禁止令、从业禁止);(2)遗漏或错误认定法定情节(从重、从轻、减轻、免除)(3)共同犯罪量刑失衡(地位、作用明显不相适应);(4)类案不同判(引入类案检索)(5)其他明显不当法考考点:质疑量刑建议不再需要笼统论证"为什么不当",而是可以直接对照五种情形,准确识别案例中是否属于量刑明显不当的具体情形。
亮点11.调整健全认罪认罚后上诉及抗诉处理规则(第61、62条)新规亮点:区分了两种上诉路径——以事实/证据/程序问题上诉与以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上诉。对"仅以量刑过重上诉"的,检方"可以"而非"必须"抗诉。2019版实施期间,部分地方检方形成了"认罪后上诉=反悔=抗诉加刑"的机械做法。2026版用"可以"替代了默认的"应当",为检方保留了裁量空间。法考考点:上诉不再等于自动抗诉加刑。律师对确有事实、证据或程序问题的案件,上诉空间得到了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依法准确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对《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作了修订,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26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规范认罪认罚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方面工作,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4.坚持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罪名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6.单位犯罪案件的适用。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自愿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调查,自愿接受处罚的,对涉案单位可以从宽处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7.“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8.“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但有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甚至脱离监管、妨害司法,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等情形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9.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防止非自愿认罪认罚、虚假认罪认罚和强迫认罪认罚。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其在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非暴力、威胁、引诱等情形下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10.“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依法准确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依法从简从快办理;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但是对情节恶劣以及惯犯、累犯、职业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即使认罪认罚,也应当慎重把握从宽。
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重大黑恶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即使认罪认罚,也要严格把握是否从宽。
11.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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