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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被认为是犯罪混合概念的典型立法例:“凡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政治和经济体系,侵害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和自由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危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在这个犯罪概念中,指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限于刑法所规定的范围,从而明确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个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实质内容,尤其是揭示了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因此,犯罪混合概念既不同于犯罪的形式概念,又不同于犯罪的实质概念。当然,在犯罪的混合概念中,当形式与实质相一致的时候,犯罪的认定问题是容易得到解决的。但是,当形式与实质相冲突时,例如在行为有刑事违法性而无法益侵害性或者有法益侵害性而无刑事违法性的情况下,究竟是形式特征服从实质内容还是实质内容服从形式特征,就会使人陷入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都不应认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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