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赠与的条件有哪些?

2026-06-16 1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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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主要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况,此外还有针对特殊情况的“穷困抗辩权”。具体条件如下:

  一、任意撤销(在财产转移前反悔)

  一般情况下,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动产未交付、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并撤销赠与。但是,有三种特殊情况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1.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公开承诺向灾区捐款);

  3.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父母承诺给重病子女支付医疗费)。

  二、法定撤销(财产已转移,但因对方过错而撤销)

  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或过户,只要受赠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赠与人依然有权要回财产:

  1.严重侵害合法权益: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实施故意伤害导致人身损害);

  2.不履行扶养义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不履行;

  3.不履行约定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三、穷困抗辩权(经济恶化可不再履行)

  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即使是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四、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限制

  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定期限(除斥期间),过期将丧失撤销权:

  1.赠与人行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五、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依法撤销赠与后,有权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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