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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沈某、孙某系夫妻关系,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与沈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法院判决被告沈某应偿还蒋某借款、利息合计110余万元及嗣后利息。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A小区涉案房屋一套。经查,案涉房屋系沈某、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孙某名下。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蒋某债权未获清偿。蒋某主张因沈某、孙某怠于分割案涉房屋,致使生效判决至今未能得以履行,案件立案执行以来未执行到任何款项,遂将沈某、孙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沈某、孙某对案涉房屋各占50%份额。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孙某、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孙某名下,但应当系夫妻共同财产。沈某因与蒋某之间存在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沈某应当按照判决结果积极、全面履行。沈某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执行财产,蒋某的债权未获清偿,法院认为,蒋某要求对于孙某名下的案涉房屋,确认孙某、沈某对于该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沈某、孙某对于孙某名下案涉房屋各享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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