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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不断攀升,事故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单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较容易划分。当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乘车人共同过错的情形下,保险公司能否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赔偿以后,不足的部分由谁来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向乘车人追偿等问题,往往会发生争议,而且会各执一词。为了准确划分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从如下以下几个方面对乘车人的致害责任来进行分析:
一、乘车人致人损害受害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乘客因开车门致人损害的情形下,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是机动车一方,也可以是非机动车一方。但无论是哪类受害人,都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出自己的主张。乘客乘坐的机动车如果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受害人可以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致害机动车的驾驶人和乘客同时也列为共同被告。当然如果致害机动车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就只能列致害机动车的驾驶人和乘客为共同被告了。
二、由谁来赔偿、具体如何赔偿
在《解释二》出台前,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是有争议的,保险公司不赔偿的理由主要是,乘客并不是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被保险人或者是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就此解释二予以明确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也就是说把乘客和驾驶人的责任都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这样就好明确赔偿顺序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是第一顺位的赔偿义务人,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为第二顺位的赔偿义务,驾驶人与乘客作为第三顺位的赔偿义务人。在涉及到驾驶人与乘客的赔偿责任时,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驾驶人与乘客不可能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承担按份责任,更具有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追偿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驾驶人的追偿是有严格限制的,除驾驶人无证、醉酒、吸毒、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可以追偿外,否则是不能追偿的。对乘客是否应当追偿,要区分情况对待。原则上不能追偿,但乘客故意造成损害的可以追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能否追偿?也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商业三者险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约定的赔偿范围,则不需要赔偿,也就没有追偿的问题。如果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对于驾驶人是不能追偿的。但对于乘车人是可以追偿的。
四、驾驶人和乘车人责任的划分
驾驶人和乘车人对于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是需要根据过错来分担责任的。具体分担比例的确定,要根据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来确定。对于驾驶人而言,要审查停车是否规范,是否在乘客下车时及时提醒注意过往来车和行人;对于乘客来说,要考察乘客开车门的时候是否注意观察后方来车和行人。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驾驶人与乘客责任的大小比例。
乘车人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多都是因驾驶人和乘车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当然也不能排除受害者也有责任。但不管怎样说,在停车及乘客下车时,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应当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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