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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经过
2024年5月,王某开着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与骑电动车的孟某发生剐撞。孟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认定:王某主责,孟某次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甲方)、王某(乙方)、孟某(丙方)三方坐下来,签了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
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
保险公司赔偿孟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修车费、手镯损失等,共计19250元
交强险赔偿就此终结
最重要的一条:“本协议履行完毕后,若各方后续再发生治疗、评定伤残、死亡等任何损失,乙方、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拿了这一万九,以后不管查出什么毛病、评上几级伤残,都跟保险公司没关系了。孟某签字、拿钱。几个月后,孟某总觉得不对劲,自己去做了个司法鉴定。
结果出来:本次损伤遗留面部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超过10cm²,构成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是什么概念?按照标准,光伤残赔偿金一项就超过10万元。
孟某当初拿的那一万九,连零头都不够。于是孟某把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协议中关于“放弃伤残赔偿”的约定,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10314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近11万元。
保险公司答辩:协议签了,钱也给了,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放弃所有后续权利”,凭什么再赔?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一个“有分有合”的判决:
第一,伤残赔偿金——协议里的相关约定,撤销!保险公司要赔103142元。
第二,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为什么同一个协议,有的条款能撤销,有的不能?
我们来看法院的逻辑。
三、法律分析
1.和解协议本质是合同,但有例外法院首先明确:交通事故后自愿签的和解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原则上,签了就要认。
但法律也留了“后悔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本案中,法院认为:伤残赔偿金这部分,属于“显失公平”。
为什么?
因为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普通人根本判断不了,需要专业鉴定。孟某在签协议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达到了十级伤残的标准。协议里那一万九的赔偿,和实际应得的十多万伤残赔偿金相比,差距太大了——这种差距,已经不是“自愿放弃”能解释的了。所以法院认定:协议中关于放弃伤残赔偿的约定,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2.那为什么精神抚慰金不给?
因为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不一样。签协议的时候,孟某的伤已经治好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些“看得见的损失”,他自己心里有数。
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签了协议、拿了钱,说明他对这部分损失是自愿处分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3.一个关键细节:保险公司没有“欺诈”,只是“显失公平”
注意,法院并没有认定保险公司欺诈或胁迫。保险公司只是拿了一份格式协议,让孟某签字。
问题出在哪里?
出在协议签订时,孟某对自己的伤情严重程度缺乏判断能力,而协议的结果又极度不公平。法律保护的不是“反悔”,而是公平。
四、案件警示
警示一:别急着签“一次性了结”协议,尤其是在伤还没好透的时候很多人被保险公司一催,觉得“早点拿钱省事”。但如果你伤的不仅仅是皮外伤,比如头部、面部、关节、脊椎等部位,一定要等病情稳定、做完检查、甚至做完鉴定之后,再谈赔偿。一旦签了“放弃后续权利”的条款,再想翻盘,就要上法院打官司,费时费力不说,还不一定能全赢(比如精神抚慰金就没要到)。
警示二:十级伤残的赔偿金,远比你想象的高很多人不知道,伤残赔偿金是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算的。以十级伤残为例,系数是10%。在很多地方,光这一项就是10万到15万。再加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总数可能超过20万。而你签的一万九的协议,可能连个零头都不到。
警示三:不是所有条款都能撤销,签之前想清楚本案中,法院只撤销了“伤残赔偿金”部分,精神抚慰金还是没要到。这说明:法院不会因为你“后悔”就全部推翻协议。只有那些真正“显失公平”且你“缺乏判断能力”的部分,才有可能被撤销。
所以最好的办法,不是事后打官司,而是事前别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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