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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另外,还应注意本条中的“但书”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部分的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是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的前文是从正面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后文的“但书”则是从反面来说明什么行为不是犯罪,应该说这是对犯罪概念的补充。对“但书”应作如下理解:
1.这里所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对于这类问题,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本法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和认定;
2.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是指本法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能理解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作为犯罪来论处;
3.要把“但书”与免予刑事处罚区别开。本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所说的“情节轻微”,不仅与“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程度上有很大差别,而且二者在性质上也完全不同。“但书”规定是完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而第37条规定是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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