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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投资者出于隐私、资质限制选择股权代持,仅凭一纸代持协议便认为资产安全,却忽视工商登记公示效力带来的致命风险,相关纠纷常年高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代持协议仅约束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内可约定收益归属,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登记在册的名义股东享有法定股权处置权。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第三方善意取得后,实际出资人无法追回股权,仅能事后起诉索赔,回款难度极大。
若名义股东背负个人债务涉诉,法院可直接查封、拍卖其名下代持股权。即便持有出资凭证与代持合同,通常无法阻却执行,极易出现钱股两空。若以代持规避上市监管、外资准入限制,协议会被认定整体无效,全部投资失去法律保障。
同时,实际出资人想要变更为显名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代持人离婚分割财产、身故继承股权,也会引发长期确权诉讼。代持协议只能化解内部纠纷,无法抵御外部法律风险,商事投资应优先选择实名登记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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