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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且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住房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厨房、院墙等附属设施的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即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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