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
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与刑罚之间具有关联性。犯罪与刑罚是一对紧密联系的范畴,我们在定义刑罚时,总是离不开犯罪,同样我们在定义犯罪时,实际上也离不开刑罚,犯罪与刑罚这两个刑法基本范畴之间存在着难以回避的循环关系。从实证的角度讲,没有刑罚便没有犯罪,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以刑罚作为其法律后果,犯罪与刑罚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到此为止,我们可以说,犯罪是违反刑事禁令或命令的行为,这一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制裁条件,进而应当受到制裁。从违反刑法规范到违反刑事义务,再到符合制裁条件,最后到应当受到刑罚制裁,是统一的、一致的,但又是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角度,对犯罪之规范特征的描述。犯罪的一般性综合定义的形成,需要将所有这些方面的描述有机地综合在一起。就司法而言,没有犯罪便没有刑罚,犯罪是适用刑事制裁的条件。但是,对于立法者来说,如果不是为了在司法上动用刑罚,就没有必要规定某一种行为是犯罪,因而我们可以说,没有刑罚便没有犯罪。立法者必须从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角度,来考虑某种危害行为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规定为犯罪。换言之,从刑罚方面讲,罪刑相当之“刑”必须值得动用,如果刑罚不值得国家动用,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将该行为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否则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当然,从立法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值得动用刑罚,也同样是极为复杂的。总体来讲,作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不可避免性,这是决定立法者是否应当将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联性,可以用“有罪当罚”与“无罪不罚”这两句格言表达,但是两句格言的涵义有所不同。“有罪当罚”,是指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有罪当罚”不能等同于“有罪必罚”,犯罪应当加以刑罚惩罚,与现实的犯罪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处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具有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具有自首、立功、悔罪等情节,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无罪不罚”,是指一个人没有实施犯罪,就不能承担刑罚,刑罚只能因为存在犯罪而存在。同样,如果使用刑罚或者类似于刑罚的方法,对某人的某一行为做出反应,那么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被作为犯罪对待。“有罪当罚”与“无罪不罚”,是犯罪与刑罚之关联性的两个不同方面。“有罪当罚”,表明刑法积极追诉犯罪的价值趋向;“无罪不罚”,表明刑法限制扩张刑罚权力的价值趋向。我们主张,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二者之间,刑法优先选择前者,所以,“有罪当罚”可以存在实际上不判处和适用刑罚的例外,只要是在正义的范围之内并符合功利的要求;“无罪不罚”则绝对不能存在无罪却判处和适用刑罚的例外,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应受到惩罚。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