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合法途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一、法院支持返还质保金的核心条件
质保金返还以缺陷责任期届满为前提,注意与工程保修期(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如防水5年、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区分,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退质保金。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起诉主张返还:
1.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缺陷责任期)已届满;
2.合同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约定的期限届满;未约定期限的,提交报告90天后满2年即可主张。
同时需满足:承包人已按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不存在己方责任的未解决质量问题。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承包人申请返还的,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返还,逾期返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明确上述三种质保金返还情形下,承包人起诉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管辖与可主张的诉求
管辖法院: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可主张的诉讼请求:
判令发包人返还质保金本金;
判令支付逾期返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应返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四、起诉需准备的核心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其中需包含质保金比例、返还期限、缺陷责任等条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缺陷责任期起算的相关凭证;
3.工程结算文件、质保金预留金额的凭证(如结算书、付款记录、质保金收据等);
4.催告发包人返还质保金的书面函件、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催告凭证;
5.已履行保修义务的相关证据(如有质量争议,提供已修复、非己方责任的证明)。
五、常见注意事项
若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抗辩,法院会查明缺陷原因:确属承包人责任的,可从质保金中扣除合理修复费用后返还剩余部分;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不得克扣质保金。
诉讼时效为3年,从质保金应当返还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催告并保留证据中断时效。
质保金法定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超出部分可提前主张返还。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