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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90后的一代,不知不觉间发现自己也已经马上人到中年了,人生真的就是一眨眼的功夫就过了三分之一了。从上大学离家开始,就很少回老家了,后面结婚在城市定居,回去的时候就越来越少了,这两年跟发小聚会,大家都有一种想回老家修补老房子的打算,想回家修个小院儿,等节假日了或者心烦的时候回去小住,还想把家里的地收拾一下种一些有机食品,自己吃得安心。是啊,中国人发源于农耕文明,不管新旧交替多少代,对于土地的感情是割舍不掉的,到了一定年纪,土地就是自己的根,可我们这一代从离家上大学很多人就把户口转到了城市,多年以后又回到村集体寻找自己记忆中家里的土地,很多时候往往并不是那么顺利的。在我们国家,土地属于人民、属于集体,并不属于任何具体的人。如果你很多年没回老家,你父母如果在还好,父母可以带你去看哪块地是你家的、每年都种啥收啥,村里的家长里短和各种情况他们都可以帮你快速补齐,可我身边有很多父母已经不在的朋友,他们回到老家往往无从下手、手足无措。大多数农村人潜意识里对于土地的理解是:“我家分的地,我从记事起就是我家的,父母不在了我就得回家继承我家的土地”。可事实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以上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户口不在家里,你们家户口本上所有的成员已经去世了,也就意味着这个农户消失了,土地这个时候是要回归村集体的,不能由你(也即户主的儿子)继承。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部分承包户可基于继承获得两份承包土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也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在202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以上精神进行了再次强调:“承包期内,承包方消亡的,承包合同终止”。第二十三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户内成员全部去世,出现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情形时,除林地家庭承包外,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所以,对于家中多兄弟姐妹的农村家庭,我建议子女不要一股脑将户口转出,至少留一个在家中保留农村户口,免得父母如果年纪大去世,农户主体消失,对于农村土地的分配权益随之消失,到时候,老家可能真的成为了你记忆中再也回不去的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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