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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我愿化身石桥,受五百年风吹,五百年日晒,五百年雨打,只愿你从桥上走过”,这首《石桥禅》讲述阿难出家前偶遇少女,心生爱慕。两人的相遇、相知、相爱需要修尽前世多少缘分,应当倍加珍惜。但人世间的感情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最终走向遗憾,遗憾后如何处理这段感情,有的人选择默默祝福、有的人选择恶语相向、有的人选择对簿公堂……
本案就是恋爱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22万余元,向律师代理了本案的被告—女方,看法院如何判决吧!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双方正式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1月,原、被告开始协商订婚期间,被告告知原告其存在多笔网贷、欠款,提出希望原告能先代为清偿上述债务,待债务结清后再正式订婚。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及对与被告缔结婚姻的期待,帮助被告清偿贷款。原告除承担被告的欠款外,还负担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全部支出,原告陆续向其朋友借款共计7.6万余元,用于维持共同生活及继续替被告还款。2023年12月,原告替被告完成最后一笔网贷清偿后,2024年4月被告单方面向原告提出分手。
故原告以婚约财产返还为由对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23865.38元,且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要求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向律师接到本案后,与被告进行了仔细详谈,并对被告叙述的案件事实作了笔录,并给出了对应的答辩方案。
1、经过向律师了解,原、被告双方自2019年认识,恋爱至2024年分开。双方分开的主要原因系2024年元旦原、被告双方父母见面,因彩礼双方意见不一致导致分手。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过任何彩礼,故本案不应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应当属于赠与合同纠纷。
2、原、被告双方2019年至2024年长期共同生活,被告从未作出过让原告帮其归还对外欠款就结婚的意思表示,原告系自愿帮被告归还的欠款,且被告已向原告归还相关款项,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原告举证了650页的证据(内容量相当于一部长篇小说),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306970.74元。经过向律师和被告对相关转账记录进行了梳理,其中2019年7-8月原告通过支付宝支付给某医院的累计276元是当时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导致被告怀孕,是原告带被告去医院做人流手术的医疗费,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向律师认为这完全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认为此不耻行为是挑战社会道德底线。
4、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钱虽然有30余万,但当时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在北京,消费水平较高,单笔低于1000元相互之间的转账系一般性正常生活需求和日常人情交往范畴,一方自愿赠与给对方且并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应当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双方均不应要求对方返还。向律师和被告一同梳理完原告向被告1000元以上的转账为257145.03元,被告向原告1000元以上的转账为285746.43元,被告并不欠原告任何款项。
5、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居住所产生的房租,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一半房租,102710.315元。向律师了解到被告自2021年下半年至2024年,被告的工资交由原告管理和用于共同生活,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的工资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房屋租金并非原告一人支付;其次,房租属于双方共同消费性支出,属于消费性赠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再次,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使被告不与原告共同居住,原告也同样要产生房屋租金,原告因此并无损失,被告与原告共同居住也并无相应的获利,相反还要承担共同生活的费用和家务。
6、原告在恋爱期间赠与了一台价值16728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要求被告返还买笔记本电脑的钱,向律师在原告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一张原告发布的朋友圈“论七夕送女朋友礼物的正确方式”,足以证明所谓贵重物品系特殊节日为维系双方恋爱感情具有特定含义的礼物,系一般性赠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礼品或购买礼品的相关款项。
7、原告主张向朋友借款7.6万元用于归还被告的欠款,但原告的证据中有显示部分用于支付房租,所借款项并未举证证明帮被告支付欠款。相反,原告借款期间处于失业状态,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其个人开销及游戏花费,并非替被告归还欠款。
8、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并非必要性支出,也无事前的约定,向律师认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
查明事实
1、双方共同居住长达五年,2019年7月被告怀孕,后流产。2024年1月双方父母见面商谈订婚事宜,最终因为彩礼没谈妥,2024年4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2、被告在2019年6月至2021年7月共有12笔债务,欠款金额43548元;被告并未要求原告帮忙归还贷款,是原告主动提出的帮忙归还贷款。
3、原告在2021年期间并没有工作,且从2020年9月28日的转账记录的备注可以看出,该借款系用于支付房租,并不能证明76000元的借款用于为被告偿还债务。
4、原告向被告1000元以上的大额转账累计257145.03元,被告向原告1000元以上的大额转账累计277200元。
5、原告2019年8月7日(七夕节),向被告赠送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6728元。
6、2019年2月至2024年5月,原告支付房租合计为205420.63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理由
1、本案应当定向为婚约财产纠纷还是赠与合同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根据本地风俗,男女结婚前一般会先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本案双方因彩礼未谈妥没有举办过订婚仪式,男方也没有支付过彩礼,故原、被告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双方没有订立婚约,应当定性为赠与合同纠纷。
2、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返还10余万房屋租金?法院结婚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自认被告的工资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房租并非原告一人支付。同时法院也认可向律师关于房租是消费性赠,以及原告无损失并非不当得利的观点,不予支持返还房租。
3、关于原告赠送被告价值16728元的电脑是否应当返还?法院也认可向律师提出的电脑是七夕特殊礼物,为了增进恋爱双方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这个观点,不予支持返还。
4、关于原告对外借账的7.6万元,法院认可其中1万元用于交房租,原告在此期间失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归还被告贷款,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这部分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5、原被告长期生活在北京,消费水平较高,单笔金额小于1000元的转账、红包以及特殊含义的转款是增进双方感情的赠与,法院认为不宜返还。
6、原被告单笔1000元以上的转账,原告向被告的转账为257145.03元,被告向原告的转账为277200元。明显被告的转账高于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双方转账差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7、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保全费应有败诉方承担,保险费和律师费,法院认可向律师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中的必然费用,再结合原告诉请22万予以不予支持,故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关键
本案关键点主要在于双方共同生活在北京,单笔1000元以下的相互转账是否应当返还;双方同居期间的房租费用,属于赠与还是不当得利,一方是否有权主张返还;
法院基本还是认同了向律师提出的单笔1000元以下转账属于一般性赠与,不应当返还;
共同生活期间房租从赠与角度属于消费性赠与,由于消费的现金不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也不是实物,所以不应返还;从不当得利角度共同居住的房租一方未实际得利,另一方也并没有损失,根本就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关于本案原告主张的返还金额中,包含了被告做人流手术原告支付给医院的治疗费,以及原告特殊节日赠送的礼品,是否应当返还,你怎么看?评论区聊聊!
裁判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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