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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是白加的,法律对加班费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把加班分成三种情况,每种情况的计算标准不一样。正常工作日下班后接着干活的,公司要按你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1.5倍)付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周六周日)安排上班,又没给补休的,按百分之二百(2倍)算。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比如国庆、春节这些日子,按百分之三百(3倍)算,一分不能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说了,公司安排加班就得按规定给加班费。这属于强制规定,公司不能用什么"自愿加班""包干工资"之类的理由绕过去。劳动合同里写的工资,也不代表包含了加班费。
这个其实是最容易扯皮的地方。很多人以为加班费是按实发工资算,其实不完全是。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你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的,合同里写的工资就是基数,但前提是这个数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合同写的是"基本工资2000元",那加班费就按2000元当基数算,不是按你实际到手的钱算,也不是按加上了奖金补贴的总数算。
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说法,计件工资的也得算加班费——计件单价就是你的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百五十算。高管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不适用标准的加班费规定。奖金、津贴、补贴这些,如果公司能说清楚那是额外发的钱,可以不进基数;但如果公司工资结构不合理,把大部分工资都拆成"奖金",仲裁时通常还是会按实际收入核定基数。
光说"我加了班"没用,得拿出证据。这也是加班费官司最难的地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跟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在公司手里的,公司有义务拿出来。加班记录、考勤表、打卡数据这些通常都在公司控制系统里,公司不交的话仲裁机构可以要求它交。但员工自己也要留个心眼:上班打卡截图、加班通知的聊天记录、工作群里的安排消息、加班时发的邮件,这些都能当证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说,公司否认加班但拿不出考勤记录的,仲裁和法院一般会采信员工的说法。
最好养成一个习惯:加班之前在钉钉、微信或者邮件上跟领导确认一下,"领导让我今晚加班把XX赶出来",有这条记录就稳了。
如果你人还在公司,或者金额不大,最快的方式是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不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监察大队会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给的,监察大队还能开罚单。这个办法的好处是快、不花钱,但缺点是监察只管"事实清楚"的案子,如果公司跟你在加班时长或基数上有分歧,监察一般不受理。
劳动监察搞不定的,就得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那天算起。仲裁裁决下来后,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仲裁时最好把加班记录、合同、工资条、聊天记录都整理好,缺什么让仲裁员下裁决要求公司交。
有些公司会拿"加班审批制度"来挡——说员工没有经过审批的加班不算加班。这个说法法院不一定买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都明确,只要公司安排或默认了加班,哪怕没有审批流程,也得出加班费。另外注意,加班费的主张有风险,仲裁和法院一般只支持离职前一年内的加班费,时间太久远的可能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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