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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回复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评价主要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方式实现。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基于贯彻道路安全法的价值判断的考虑,自2016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司法实践基本形成了不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诉讼主张的裁判思路。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对于该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以及机动车高度危险性的考虑,对于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一方索赔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否则,有失公平。该争议问题影响面广,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我们正在抓紧研究论证,以期尽快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共识。建议目前仍按照2016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形成的裁判思路处理,即对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回复人: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来自:法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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