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慎谦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减损18万元违约金

2026-07-18 1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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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慎谦律师代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一审落槌。本案中,杜慎谦律师精准把握合同义务履行顺序,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两项关键利益,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医院有限公司因合作经营血液透析中心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结算款160余万元、逾期付款利息(约18万余元)及差旅费等费用。

  二、代理核心策略

  杜慎谦律师全面梳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解除协议,锁定以下关键事实:

  ·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乙方(原告)申请甲方(被告)支付收益分配款项前,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符合税务申报要求的发票。”

  ·解除协议同时载明,原合作协议中的结算及权利义务条款继续有效。

  ·截至庭审,原告始终未向被告开具任何发票。

  据此,代理律师提出双重抗辩:

  1.原告违约在先——未履行先开票义务,被告有权暂停付款,不构成单方违约。

  2.付款条件未成就——发票开具是付款的前置条件,原告未满足该条件,其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追讨费用缺乏依据。

  三、判决成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结果体现了两项重大利好:

  利益一:认定双方均构成违约,驳回原告全部违约金及费用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已构成违约,而被告未付款亦属违约,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8万余元)、差旅费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直接为当事人减损了全部违约赔偿请求。

  利益二:明确“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为当事人争取主动

  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写道: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向被告……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等额发票后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结算款。”

  该判项清晰确立了“开票在先、付款在后”的履行规则,保障了被告在后续支付中的税务合规与财务安全,避免了因先付款后收票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四、办案启示

  本案的成功代理表明,在商业合同纠纷中,付款义务往往附有前置条件,细致审查合同条款、准确援引“先履行抗辩权”及“双方违约”规则,能够有效化解对方高额索赔,并为委托人争取程序与实体上的双重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6条,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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