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社会危害性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法
社会危害性(包括危害性程度)这一特征,首先是,也应该是由立法者在立法阶段考虑的问题。要把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化的范围),或者要把某种行为的哪些部分(如盗窃行为中的盗窃多少数额以上)规定为犯罪,这都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要加以考虑的问题。立法者当然会从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的程度这个角度出发,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刑法中的犯罪范围。但这只是在立法阶段,在制定、修订刑法时应予解决的问题。而在刑法制定施行之后,对于广大公民来说,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判断犯罪的标准是什么呢?是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吗?不是。每个公民(包括司法人员)当然可以根据自己心中的犯罪标准,对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是否合理进行评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谁都必须服从刑法,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去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即便是司法人员也只能严格遵守和执行刑法,很难想象法官、检察官在刑事法庭上大谈特谈刑法应如何如何。对于法官来说,他的“上帝”就是刑法,他只能服从刑法。尽管法官的内心可能对刑法中某些问题的合理性抱有疑问(他当然可以在非履行审判职责的场合评说刑法),他内心可能会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应该被定罪的,但是由于他的身份是法官,他在判案时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把它当作犯罪来处理,这是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